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行审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未来商超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未来商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3行审12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张泳,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青岛未来商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中海大厦7层03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李姿仪,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未来商超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8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北人社监罚字【2016】第12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麟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人民陪审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永涛书 记 员  招立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