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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军与戴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戴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马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戴金波,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戴金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马军偿还借款2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877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戴金波已向马军还款190000元。马军与戴金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戴金波在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40000元、在2017年12月底前再支付10000元给马军。按月利率2%所计利息及延期付款的罚息马军予以放弃。申请执行费2900元由马军承担。据此,2017年8月31日,申请人马军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1执5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汤励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