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1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玉春、宁波市镇海海姿服饰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春,宁波市镇海海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96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春,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海姿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41114-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东生路177号。法定代表人:顾淑颖。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964号张玉春与宁波市镇海海姿服饰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海姿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一批(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春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玉春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