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范留伟与林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留伟,林国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529号原告:范留伟,男,1983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格尔木市西藏客运站。被告:林国峰,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址不详。原告范留伟与被告林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留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留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留伟负担。审 判 长 王爱忠审 判 员 裴淑文人民陪审员 余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