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佐华与陈晓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佐华,陈晓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819号原告:钟佐华,女,1969年3月9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晖,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炜,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钟佐华为与陈晓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1日始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水耀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钟佐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晖到庭参加诉讼,陈晓炜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至2014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8万元。2014年5月20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4年年底前归还2万元,2015年年底前归还4万元,2017年5月20日前归还2万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仅归还了11000元,其余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晓炜归还钟佐华借款6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陈晓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丽萍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