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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民终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成义与被上诉人董丽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成义,董丽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民终1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成义,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金杰,侯马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冬爱,女,汉族,1957年1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丽芳,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成义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成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金杰、孙冬爱,被上诉人董丽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董丽芳于2003年7月1日与侯马市xx乡xx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承包位于xx村老自留地1.59亩土地(四至界限:东至XX平、西至路、南至路、北至路),承包期限三十年,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33年6月30日止,侯马市人民政府为董丽芳颁发了编号为0211090154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3年,上诉人孙成义未经董丽芳同意占用董丽芳承包的土地0.3亩种植树木,被上诉人董丽芳多次交涉,上诉人拒不退出,董丽芳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孙成义归还其所占土地。审理过程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董丽芳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书真实性问题,xx村委会和xx乡农村经营管理站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董丽芳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书真实有效。原审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于2003年7月1日与侯马市xx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占地拒不腾出,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占0.3亩土地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对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虽称所争议土地系王跟明的土地,但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孙成义归还原告董丽芳所承包的位于侯马市xx乡xx村老自留地0.3亩土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董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孙成义承担。判后上诉人孙成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董丽芳的起诉,或发还重审。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纳证据不当,适用法律不妥,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采纳证据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承包合同书及经营权承包证书,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有多份,字体不一致,不能证明董丽芳是承包人,原因是董丽芳当时已经出嫁,其家中五口人,按每人承包0.15亩计算,应为0.75亩,合同书上写1.59亩错误,被上诉人承包证上四至错误,西边应是王跟明,不是路。该土地实际是村里分给王跟明的自留地,一直由孙成义耕种,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董丽芳辩称,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有多份合同不是事实,被上诉人只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及承包经营权证书各一份,承包合同书上土地亩数为1.59亩,有xx村承包土地情况摸底调查表可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董丽芳提交了2003年7月1日与侯马市xx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证明了其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该证书的合法持有人。故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孙成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峰审判员 张 琼审判员 姚应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