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桂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3民特9号申请人:李桂兰,女,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人李桂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桂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赵振辉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赵振辉患有精神疾病,于1992年9月5日晚离家,至今未归。经家人多方寻找杳无音讯。2007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体育场派出所报案,至今下落不明。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振辉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振辉,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淄博市张店区××楼××单元××号,原住该址,系申请人李桂兰之子。1992年9月5日赵振辉离家未归,虽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2007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体育场派出所报案。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体育场派出所出具证明:李桂兰(女,身份证号码)于2007年10月29日10时30分来我所报案称其儿子赵振辉(1975年6月11日生)自1992年9月5日晚11时左右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特此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山东省钢铁集团淄博张钢有限公司社区管理部出具证明:赵振辉,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于1992年9月5日晚11点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母李桂兰已于2007年10月29日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体育场派出所报案)特此证明。申请人李桂兰申请宣告赵振辉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赵振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振辉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赵振辉从家出走之日20余年年没有音讯,申请人李桂兰作为赵振辉的母亲,申请宣告赵振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振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