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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韦佳宁逃税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刑申75号韦佳宁:你因犯逃税罪一案,对本院(2011)桂刑经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款百分之百,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在单位犯罪中,你作为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