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某1、郭某2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满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1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1,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7日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张雷,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2,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2月28日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刘延英、张然,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满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1、郭某2、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1及其辩护人张雷,被告人郭某2及其辩护人刘延英、张然,被告人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1在山东省邹城市郭里镇郭里三村、高李村租赁院落、厂房,使用购买的外包装箱、内包装盒、酒瓶、瓶盖、手提袋等,将散白酒、绵竹大曲牌白酒灌装成心酒金水晶、红太阳一帆风顺、冠群芳金冠绵柔等注册商标商品。在被告人郭某1安排下,被告人满某帮助灌装、装卸,被告人郭某2帮助运输、销售给秦井香、刘兆红等人。2017年1月21日22时许,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食药环大队民警在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附近,对正在运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给秦井香、刘兆红夫妻(均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郭某1等人进行抓捕,被告人郭某1发现后从现场逃跑,被告人满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扣假冒心酒金水晶50箱、冠群芳金冠绵柔9箱、红太阳红色金典11箱;同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2在其父亲郭某1安排下帮助运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过程中,在济宁市任城区温馨家园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假冒心酒金水晶36箱、红太阳一帆风顺2箱。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经鉴定价值56810元。2017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郭某1等人生产、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窝点进行搜查,在被告人郭某1租用的邹城市郭里镇两处厂房、温馨家园仓库扣押假冒心酒金水晶35箱2瓶、红太阳一帆风顺13箱、冠群芳金冠绵柔12箱4瓶、海之蓝1箱,并查扣制造侵权产品的原料绵竹大曲白酒、桶装散酒及包装材料等物品一宗,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经鉴定价值27681元。同日,公安机关在向被告人郭某1、郭某2多次收购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秦井香、刘兆红位于凤凰城、济安台的两处仓库内,查获红太阳一帆风顺79箱、红太阳红色经典29箱、心酒声远楼19箱,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经鉴定价值38595元。经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查扣白酒进行抽检,认定均为假冒上述厂家注册商标的产品。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假冒白酒、包装箱、瓶盖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1、郭某2、满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2308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1系主犯,被告人郭某2、满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依法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自己灌装、打包,被告人满某帮其干了两三天,被告人郭某2给其拉了一车货。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所涉及的犯罪金额有证据充分证明的为郭里镇加工点、温馨家园仓库货物价值31040元及送货现场查扣的15695元,共计46735元,其余缺乏必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郭某1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假冒白酒大部分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解假冒白酒品牌、价格、数量都是被告人郭某1定,使用的外包装也是被告人郭某1联系的,被告人郭某1安排其运输送货。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对查获的数量、价格有异议,被告人郭某2仅参与了运输了部分涉案物品,应为从犯,被告人郭某2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解其跟着郭某1给秦井香送过一次货,其只是帮了郭某1四、五天忙,自愿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系“心酒”注册商标所有人,山东红太阳酒业有限公司系“红太阳”注册商标所有人,花冠集团酿酒有限公司系“花冠”注册商标所有人,上述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均在有效期内。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1预谋通过制造假冒的金水晶心酒、红太阳一帆风顺酒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山东省邹城市郭里镇郭里三村、高李村租赁院落、厂房,使用购买的外包装箱、内包装盒、酒瓶、瓶盖、手提袋等,将低价购买的散白酒、绵竹大曲牌白酒灌装成心酒金水晶、红太阳一帆风顺、冠群芳金冠绵柔等注册商标商品。在被告人郭某1安排下,被告人满某帮助灌装、装卸,被告人郭某2负责购买造假酒的散酒,帮助运输、销售给秦井香、刘兆红等人。同时,被告人郭某2借用李某1居住的温馨家园的储藏室存放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2017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1与被告人满某驾驶鲁H×××××五菱之光面包车运输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给秦井香、刘兆红夫妻(均另案处理)在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附近租赁的仓库送货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食药环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郭某1从现场逃跑,被告人满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扣假冒心酒金水晶50箱、冠群芳金冠绵柔9箱、红太阳红色金典11箱;同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2在其被告人郭某1安排下驾驶其鲁H×××××五菱之光面包车给秦井香、刘兆红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凤凰城仓库送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假冒心酒金水晶36箱、红太阳一帆风顺2箱。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经济宁市任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6810元。同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郭某1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窝点进行搜查,在被告人郭某1租用的邹城市郭里镇两处厂房、温馨家园仓库扣押假冒心酒金水晶35箱2瓶、红太阳一帆风顺13箱、冠群芳金冠绵柔12箱4瓶、海之蓝1箱,并查扣制造侵权产品的原料绵竹大曲白酒4箱、100斤桶装散酒10桶、100斤空桶30个,一帆风顺内盒、空瓶、外箱、防伪标签,金冠绵柔内盒,金冠绵柔外箱、手提袋等物品一宗,经济宁市任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经鉴定价值27681元。同日,公安机关在销售被告人郭某1、郭某2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秦井香、刘兆红位于凤凰城、济安台的两处仓库内,查获红太阳一帆风顺79箱、红太阳红色经典29箱、心酒声远楼19箱,经济宁市任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经鉴定价值38595元。经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查扣白酒进行鉴定,认定均为假冒上述厂家注册商标的产品。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一、物证:公安机关在刘兆红处扣押的假冒声远楼19箱、红太阳一帆风顺79箱、红太阳(1949)29箱。在济安桥送货现场扣押的假冒心酒金水晶50箱、假冒冠群芳9箱、假冒红太阳红色经典11箱、五菱之光面包车1辆(鲁HN**);在抓获郭某2时现场扣押五菱之光面包车1辆(鲁H×××××)、心酒金水晶36箱、红太阳一帆风顺2箱、手机等物品1宗。在被告人郭某1加工点扣押绵竹大曲4箱、100斤桶装散酒10桶、一帆风顺防伪标签、金水晶内盒等物品1宗。在温馨花园仓库扣押红太阳一帆风顺13箱、金水晶35箱零2瓶、冠群芳12箱4瓶、海之蓝1箱等物品。在郭某2处扣押账本、账单、公章等物品1宗。二、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郭某2、郭某1、满某案发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济宁市凤凰城附近将被告人郭某2抓获,在济安桥附近将被告人满某抓获;同年2月20日在济宁市丰泰小学附近将被告人郭某1抓获。3、公安机关拍摄的郭某2等人生产加工伪劣白酒使用的两处房子的照片,证实作案地点。4、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检验报告、产品鉴定证书证实,该公司系“心酒”注册商标所有人,公安机关查获的心酒金水晶、心酒声远楼及包装物,均系假冒产品。5、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投诉书、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报告证实,该公司系“红太阳”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案查获的红太阳红色经典1949、一帆风顺产品,均系假冒产品。6、花冠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报告证实,该公司系“花冠”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案查获的金冠冠群芳白酒均系假冒产品。7、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案发时段,被告人郭某1、郭某2、满某相互之间与涉案人员秦井香、刘兆红之间使用手机联系通话。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与郭某2是恋爱关系。1月21日被抓时郭某2车上的酒是刚从郭里镇拉来的,大概100箱。其不知道郭某2造假酒。案发前2个月前郭某2借用其居住的温馨家园的储藏室放白酒。(2)证人刘某(系刘兆红的父亲)证言证实,济宁市凤凰城A区18号楼二单元门口西侧第一间车库是其的,其儿子刘兆红也有钥匙,其不知道放酒的事情。(3)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其住的院子南边的一排钢结构房是一个中年男子带着二、三个妇女一块造白酒用,用成瓶的绵竹白酒、白色塑料桶装的散酒装到金水晶、一帆风顺、花冠的瓶子内。(4)证人鞠某证言证实,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在被抓之前10多天租用其在济安台院内的一间房屋,称在春节期间放白酒;案发前三四天傍晚时曾有人送酒,第二次就被公安人员查扣了。(5)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6年中秋前后,其本人所有的位于郭三村的一处院租赁给郭里镇郭二村的一个30多岁的男青年了。(6)证人邱某(济宁草桥口批发市场鑫发地酒水商行老板)证言证实,2016年春节后与郭某2认识的,中秋节前,因郭某2买散白酒,其开始经营散白酒;郭某2共买过六七次,每桶100斤,每次10桶,共五六千斤散白酒。(7)证人何某(原海星酒水批发部老板)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至2016年6月期间经营的红太阳等白酒有时候从郭某2处购买,比从代理商处每箱便宜10院到20元不等,一共买了他15000元的白酒,都卖完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郭某1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2016年12月份开始干的,一开始是其自己加工的,后来其二儿子放假后,妻子满某才开始帮着其一块生产加工白酒,干了五、六天。大儿子郭某2负责卖,有时候帮其送货。地点是在其租赁的邹城市郭里镇西山上的一处闲置的绪群秸秆生物质能有限公司院内南边的一排厂房内以及郭四村姓杨的一处院子内。其生产假冒白酒有红太阳一帆风顺、1949红色经典,心酒金水晶、声远楼,金冠绵柔等品牌。其用低价绵竹酒和心酒厂的散酒装到上述等品牌的白酒空瓶里,然后用橡皮锤砸上盖,上述品牌的白酒就做好了,然后将加工生产的伪劣白酒装到纸箱内进行销售。生产原料是绵竹,心酒散酒。外包装一套(包括瓶盖)都是其联系的临沂一个做包装的人通过物流送过来的,酒瓶子是从废品点上回收的。一共生产加工了88箱金水晶,20多箱一帆风顺,20多箱红太阳1949。其生产加工的所有假酒都是准备卖给秦四妮的,送货时被查获了。秦四妮让给她加工300箱假冒白酒,金水晶、一帆风顺、声远楼各100箱,预先支付给郭某23万元。2、被告人郭某2供述证实,其制造的有红太阳牌子的一帆风顺、红太阳1949、心酒金水晶和声远楼、花冠品牌的金冠绵柔。都是郭玉占他们制作的,参与制造的还有满某。加工点在郭里镇最东头三间瓦房和最西头一个厂房,都是租的。造假酒的瓶子都是其父亲从废品点里收购来的。红太阳一帆风顺和金冠绵柔的外包装和瓶盖是从临沂发过来的。心酒的外包装和瓶盖都是张志强的。红太阳1949外包装和瓶盖都是李琪发过来的。造假酒的白酒是其从草桥口批发市场上买的。做好之后都送到在草桥口批发市场经营白酒的秦四妮、刘兆红处。每次加工都是做同一种牌子型号的白酒,大约两天生产100箱。其用两辆面包车进行运输销售,车都其买的。其开的是一辆车牌号鲁H×××××,其父亲开的是一辆车牌号为鲁H×××××。这两辆车每次能装50箱,每次都是装满50箱再去送货。满某一直跟着其父亲运输。被抓那天其拉的假酒准备送给秦四妮,其父亲拉的伪劣白酒是送给在花鸟鱼市西边刘兆红和秦四妮租住的民房里面。生产的假酒大部分都卖给他们了。秦四妮、刘兆红和其或者其父亲打电话联系,要什么品牌、多少箱,其给她加工好送过去,他俩接货。2016年9月至今一共制造并销售了一帆风顺100箱,金冠100箱,金水晶100箱。其和其父亲一共给秦四妮送了三次货,2017年1月15、16号1,其父亲和满某用鲁H×××××送了一帆风顺100箱;同年1月18、19日,其和其父亲每人一辆车,其送了50箱到刘兆红凤凰城的储藏室,其父亲开车送货50箱,一共100箱的金冠绵柔,共收了1.05万元现金;第三次同年1月21日晚19时许,其父亲与其分别给刘兆红、秦四妮送货被抓的。其负责收钱和购买原材料,一共两个库房存货,一个在温馨家园租的一个车库里面,另一个在博雅佳苑的储藏室里面。秦四妮刘兆红仓库,一个是凤凰城车库,其负责往这边送;另外一个是在花鸟鱼市附近的民房里面,其父亲负责送。销售给秦四妮大约35000元货物。生产加工伪劣白酒用散酒,还有低价绵竹白酒。3、被告人满某供述证实,其与郭玉占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21日,晚上8点左右,郭某1喊着其一起送酒,他开着鲁H×××××面包车在邹城市郭里镇,往车里装了50箱金水晶。郭某2就开着鲁H×××××面包车也装酒,装了30箱白酒。装好后分开走的。到了花鸟鱼市附近,郭玉占刚从车上下去,公安机关的人就到了。其负责用绵竹牌的白酒或者散装白酒装进金水晶酒瓶,冒充金水晶,共装了金水晶80箱,一帆风顺七八十箱,花冠绵软和红太阳各装了五六十箱。其对象负责封瓶盖、装箱。郭某2负责购买生产假酒的原料,运输成品。其跟着郭玉占送过3次白酒,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放在博雅小区储藏室内,第三次就被抓住了。生产假酒的车间一共两个,一个在郭里镇一个山上,一个在郭里镇一个村内租的一个院子,平常都是其和郭玉占生产。其和郭玉占2016年中秋节附近开始生产假酒,每天生产加工15、16箱伪劣白酒。4、同案参与人刘兆红供述证实,2016年中秋节前后,其和妻子秦井香开始在草桥口批发市场经营销售伪劣白酒,经营的有心酒系列的金水晶,声远楼,红太阳系列的一帆风顺、红色经典1949,花冠系列的冠群芳金冠、富贵等。这些假酒都是从郭某2处购买的。秦井香小名叫秦四妮。其负责帮秦井香在批发部卖假酒及郭某2送货时接货及卸货。秦井香负责给郭某2联系假酒,交涉价格、数量等。其存放假酒的地方有两处,一处是秦井香租赁的位于花虫鱼市西边济安桥路西边一间平方,另一处是其家住的位于凤凰城18号楼的储藏室(东数第3个)。郭某2开车负责给凤凰城18号楼的储藏室处送,郭某2的父亲开车和他媳妇负责往济安桥路西边的平房仓库送。都是把酒送来后,第二天郭某2到酒水批发部来拿钱。从郭某2处购买的伪劣白酒大部分都卖了,只剩下一部分。被抓当天晚上八九点,秦井香喊其去花虫鱼市卸货,刚见上面,准备要卸的就被抓了。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郭某2能够准确辨认出刘兆红、秦井香就是购买其假酒的秦四妮。刘兆红能够准确辨认出郭某1、郭某2、满某是卖给其白酒的人,秦井香能够准确辨认出郭某2。邱某能够辨认出买其散白酒的郭某2。李某2能够辨认出郭玉占就是在该公司院内南边房内造白酒的人。杨某辨认郭某2就是租赁其院子的人。鞠某辨认秦井香就是租赁其房子的人。5.济宁市任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证实,郭某2、郭某1位于邹城郭里镇生产加工伪劣白酒的窝点及所住的温馨家园仓库现场查扣的酒的价值共27681元;郭某2、郭某1往秦井香的济宁市济安台及凤凰城送卖给秦井香的伪劣白酒时现场查扣的白酒的价值56810元;秦井香的济安台及凤凰城存放伪劣白酒的仓库现场查扣的白酒的价值共38595元。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及搜查、扣押时的录像光盘3张,证实查获现场情况。关于被告人郭某1、郭某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1、被告人郭某1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生产的假冒白酒大部分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本案犯罪数额有证据证实的46735元,其余数额缺乏必要的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1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予以销售,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被告人郭某1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数量、价值,有被告人郭某1、郭某2、同案参与人刘兆红供述及扣押在案的物证、价格鉴定意见予以证实,能够相互印证。因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尚未销售,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其非法经营数额。故被告人郭某1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2、被告人郭某2辩护人提出的对查获的数量、价格有异议,被告人郭某2仅参与了运输了部分涉案物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2供述能够证实被查获的侵权产品为其所运输,其供述能够与被告人郭某1、满某及同案参与人刘兆红供述及扣押在案的物证、价格鉴定意见相互印证,故被告人郭某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心酒、红太阳、花冠商标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郭某1、郭某2、满某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起辅助作用,被告人郭某2、满某系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满某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且经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法工作处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满某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在社区影响不大,故可对其宣告适用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郭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及相关材料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作案工具鲁H×××××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鲁H×××××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续 新 国人民陪审员 孟 宪 民人民陪审员 靳 于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美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