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5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杜学新与马鸿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学新,马鸿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杜学新,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马鸿静,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杜学新与马鸿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鸿静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杜学新给付货款3952元;二、向杜学新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2017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马鸿静欠杜学新灯具款4002元,于2017年8月24日给付2000元,于2017年8月28日前给付2000元;二、案件执行费50元由马鸿静负担。上述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完成所有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5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