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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蔡昌东与被执行人张林祥、汪春林、蔡恒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张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萝北县凤翔镇9委;蔡昌东,男性,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集贤县永安乡兴胜村被执行人:张林祥,男性,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集贤县翠园小区31号楼2单元101室;汪春林,男性,1967年9月4日出生,住集贤县集贤镇务正村;蔡恒民,男性,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集贤县永安乡兴胜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蔡昌东与被执行人张林祥、汪春林、蔡恒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