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成安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博民复合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安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博民复合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成安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成安县城西成峰公路南王彭留村南。法定代表人李怀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博民复合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路东工行中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仁怀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安县金隅太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