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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喻志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志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103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志均,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2008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志均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喻志均伙同他人携带刀片,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上了一辆开往香洲方向的33路公交车(车牌号为粤C×××××号)。在车辆行驶中,被告人喻志均的同伙乘被害人李某1不备,持刀片将其右裤袋割破,盗走其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17.3元,被被害人李某1发现;被告人喻志均与另一名同伙挡住被害人李某1不让其离开座位。后被害人李某1起身要求报警,被告人喻志均的一名同伙遂将现金人民币217.3元归还被害人李某1。当公交车行驶至迎宾北路时,被告人喻志均强行打开车门让其同伙逃跑,其欲下车逃跑时被车内乘客抓获,乘客在车门处查获被告人喻志均及其同伙丢弃的用一张一元人民币纸币包裹的刀片三片。公安人员到现场后从被告人喻志均身上查获公交卡一张。另查明,被告人喻志均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起诉书指控该时间有误,予以纠正)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志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邱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处警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现场及物证照片,监控录像、监控截图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志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志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喻志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志均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元和刀片三片为被告人喻志均及其同伙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公交卡一张不属于供被告人喻志均实施盗窃行为所用的本人财物,应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志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元和刀片三片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喻志均向被害人李求忠退赔人民币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思玲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