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民初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糜某甲与某乙、糜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某甲,糜某乙,糜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538号之一原告:糜某甲,男,194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被告:糜某乙,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花垣县。被告:糜某丙,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原告糜某甲与被告糜某乙、糜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糜某甲以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糜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糜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田小军人民陪审员 梁正英人民陪审员 麻云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米成香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