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树稳、王彦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稳,王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稳,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彦国,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王树稳与被执行人王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彦国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万元,于2015年2月20日前偿还10万元,剩余的款项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2017年8月3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8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及申请执行费26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淼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