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薛兵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89号罪犯薛兵,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文化,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5月14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澄刑初字第0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薛兵、汪某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7237元,连同江阴市公安局顾山派出所暂扣的二被告人的人民币共计151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2刑更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薛兵自上次减刑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薛兵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兵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薛兵于2016年8月、2017年4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薛兵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薛兵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且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林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