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督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红星与姚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星,姚词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1202民督185号申请人王红星,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被申请人姚词军,男,汉族,1993年10月8日出生,陇南市武都区人,。2017年4月6日,被申请人姚词军向申请人王红星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红星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息为3分,担保人王强承担连代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2年,借款人:姚词军,担保人:王强,2017年4月6日。”。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申请人请求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红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姚词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王红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元,以上共计54000元。申请费470元,由被申请人姚词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世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宋军书 记 员 路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