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与王德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王德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889号原告: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史国庆,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禄,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伟(王德禄之子),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禧玛诺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会芹(王德禄之妻),女,1952年12月4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与被告王德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撤回起诉。评估费2万元,由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