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9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锋与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791号原告王锋,男,汉族,1972年4月7日生,住所地地安徽省界首市。被告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中段(冯庄村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锋诉被告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锋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