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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董云龙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云龙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067号罪犯董云龙,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初中文化(自报),原住南通市崇川区(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崇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云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7日至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董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057分。为此,2016年8月、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三次(其中一个改造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董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判决所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均未履行,应少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云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馨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