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吕新芬与吕运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芬,吕运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7民初2703号原告:吕新芬,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吕运庄,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吕新芬与被告吕运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新芬及被告吕运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新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吕运庄偿还种子款469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5分从2017年4月2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吕运庄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吕运庄从原告吕新芬处赊销5695元的玉米种子。后经催要支付了1000元,剩余4695元至今未偿还。被告吕运庄辩称:欠款属实,但没有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吕运庄从原告吕新芬处购买价款共计为5695元的玉米种子。由于当时未付款,2016年11月18日,被告吕运庄出具了一份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吕运庄于2017年4月22日偿还了1000元,剩余4695元未偿还。以上事实由原告吕新芬提供的欠条和原被告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吕运庄欠原告吕新芬玉米种子款569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催要,被告吕运庄偿还了1000元。对于剩余的4695元欠款,被告吕运庄应予偿还。关于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案原告吕新芬要求被告吕运庄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利息计算方式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运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新芬欠款469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46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2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吕运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振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