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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绍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绍伦,余日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43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16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97007906G。负责人:吾幸桃,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叶金友,职务:员工。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76-1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22958B。法定代表人:胡绍伦,职务:董事长。被告:胡绍伦,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余日香,女,1970年2月9日,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绍伦、余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与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姜毅代书记员 周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