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万祉含、李克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祉含,李克刚,红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祉含,女,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开远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刚,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开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开远市交通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白腊园村以南。法定代表人:裴文俊,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飞扬,红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万祉含、李克刚与上诉人红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春天)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万祉含、李克刚及上诉人红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888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绕全审判员 焦 艳审判员 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雪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