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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庆省、谢庆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庆省,谢庆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514号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号。法定代表人:吴远杰,理事长。被告:谢庆省,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告:谢庆振,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庆省、谢庆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25元,减半收取计418.63元,由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简丽娟人民陪审员  叶皆勇人民陪审员  莫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