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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金弟与沈忠慧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956号(2017)沪0116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弟,男,195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沈忠慧,男,1971年1月6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金弟诉被告沈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沈忠慧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张金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沈忠慧名下银行账户但可扣划余额不足。除此之外,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