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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北路支行与李伟建、梁瑞卿、陈智君仲裁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北路支行,李伟建,梁瑞卿,陈智君,广州市纳海宏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北路支行。被执行人:李伟建,男,成年。被执行人:梁瑞卿,女,成年。被执行人:陈智君,男,成年。被执行人:广州市纳海宏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65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上所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