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陇某与苏某、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某,苏某,马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1135号原告陇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行董事长。被告苏某,男,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陇南市人。被告马某,男,回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陇南市人。委托代理人唐某,甘肃省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陇某诉被告苏某、马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审理。现原告陇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陇某撤回对被告苏某、马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20元,减半收取5010元,由原告陇某负担。审 判 员 冯彦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何 丹书 记 员 黄瑜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