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志刚供用热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殷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阔,董事长,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殷志刚,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本院在执行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志刚供用热力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殷志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切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纪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