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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宁与刘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宁,刘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203号原告:黄宁,女,汉族,1996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睢县。被告:刘霞,女,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农民,住睢县。原告黄宁与被告刘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黄宁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宁负担。审判员  段效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