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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辖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军胜与深圳市威曼诗服饰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威曼诗服饰鞋业有限公司,杨军胜,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威曼诗服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7号南光捷佳大厦818室。法定代表人:黄永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胜,男,199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上诉人深圳市威曼诗服饰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军胜、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3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威曼诗服饰鞋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经营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本案应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为合同履行地,即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威曼诗服饰鞋业有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焱审判员 潘贻杰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世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