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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运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392号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65184K),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山家园内。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河贤,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龙运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茹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