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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与开化县石达坞家庭农场、张卫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开化县石达坞家庭农场,张卫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42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齐溪镇齐溪村。负责人:吴敏,系该分社主任。被告:开化县石达坞家庭农场,住开化县齐溪镇江源村。法定代表人:张卫坤,机构代码:330824600067200。被告:张卫坤,男性,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溪分社诉被告开化县石达坞家庭农场、张卫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