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陈建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大洋路430号,组织机构代码:609910143。负责人徐小康。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0579.4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由我院查封(查封日期至2019年8月23日),但因下落不明并未扣押到位;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无相关登记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预查封被执行人陈建平与黄北芸共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彩虹城小区10幢1单元801室的房产(查封期限至2019年2月1日)。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币70579.4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