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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吕雪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吕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260号,组织机构代码:60991011-9。负责人鲍敏冲。被执行人吕雪美,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02执2315号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