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吉龙与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龙,王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530号原告:李吉龙,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王丽娟,女,出生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现工作单位:甘州区小满镇镇政府。原告李吉龙与被告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吉龙以”另行起诉共同债务人”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娟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娟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龙撤回对被告王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原告李吉龙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受理费2228元。审判员 彭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