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翠玲、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翠玲,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147号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马振地,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靓巍,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该公司部门主管。被告:王翠玲,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新,系总经理。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被告王翠玲、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权融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浦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翠玲偿还贷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2867.6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清时止),本息合计14867.69元;2、判令被告物权融资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王翠玲于2013年6月7日在浦发银行贷款人民币36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2月28日,该笔贷款由物权融资公司做保证。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结息日为分期还款日,每期还款结清全部利息,还款日以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记载的计划还款日期为准,每期偿还本金12000元。期间被告仅偿还贷款两期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贷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仍未偿还,由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浦发银行提供身份信息无法找到被告王翠玲,且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居住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和查明案件事实,属于原告浦发银行诉讼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