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与昆明唐码风驰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昆明唐码风驰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701号原告: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D2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46592330B。委托代理人:李威扬,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向东,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唐码风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鸿城广场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3124192。委托代理人:颜益明,云南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唐码风驰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唐码风驰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唐码风驰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原告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由原告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另,原告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差额638元退还原告昆明万维广告有限公司。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