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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永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魏永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10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文,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永华,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宝鸡市人,住麟游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永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魏永华住所地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党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