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20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生乐高校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舞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生乐高校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舞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524号原告:江苏生乐高校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蒋啸钧,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春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舞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坤鹏。原告江苏生乐高校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舞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章国栋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