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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明少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成,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彬,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永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西湖区人社局)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人社监罚[2016]2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区人社局接到投诉,称被执行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幕墙公司)拖欠员工张宗顺、周德金、郭永谋、张跃超、崔春花、郭安云等人工资。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区人社局立案后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翔龙幕墙公司承认拖欠员工张宗顺2016年6月工资1145.5元,张跃超2016年6月至7月份工资3190.91元,周德金2016年6月至7月份工资2209.14元,郭安云20**年6月至7月份工资3190.91元,崔春花2016年6月至7月份工资3722.73元,郭永谋2016年6月至7月份工资3722.73元,投诉人予以认可。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区人社局作出东人社监令[2016]20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翔龙幕墙公司自收到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述六名员工工资共计17181.92元(具体明细附后)。并送达给被执行人翔龙幕墙公司。被执行人翔龙幕墙公司收到该指令书后未按照指令书的要求履行支付义务。2016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区人社局作出东人社监先告【2016】209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被执行人存在的违法事实、理由及拟处罚款5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指令书的要求继续支付上述六名员工工资及加付赔偿金,同时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区人社局将告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翔龙幕墙公司。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区人社局作出东人社监罚[2016]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翔龙幕墙公司拖欠张宗顺工资1145.5元、周德金工资2209.14元、郭永谋工资3722.73元、张跃超工资3190.91元、崔春花工资3722.73元、郭安云工资3190.91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翔龙幕墙公司罚款5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日,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区人社局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翔龙幕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翔龙幕墙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义务。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区人社局向被执行人翔龙幕墙公司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西湖区人社局作出的东人社监罚[2016]2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人社监罚[2016]20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汉桥审判员  任树春审判员  杨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