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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华侨制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华侨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837号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东翔路。法定代表人:姚逸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侨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西城工业园区凯旋路103号。法定代表人:邵福贵。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练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