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黄波、肖曼丽等与当涂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波,肖曼丽,当涂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469号之一原告:黄波,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马鞍山市花山区,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黄燕,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系黄波的姐姐。原告:肖曼丽,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小梦,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涂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姑孰北路10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77370959T。法定代表人:徐顺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晋兴海,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波、肖曼丽与被告当涂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黄波、肖曼丽补交诉讼费用。因黄波、肖曼丽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2003元,由原告黄波、肖曼丽负担。审判长 刘民俊审判员 吴宗和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