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青云、陈茂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云,陈茂精,张庆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张青云,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茂精,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张庆洪,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张青云与被执行人陈茂精、张庆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青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4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陈茂精、张庆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茂精、张庆洪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陈茂精、张庆洪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茂精、张庆洪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张青云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茂精、张庆洪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无被执行人陈茂精、张庆洪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茂精、张庆洪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茂精、张庆洪互联网银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茂精、张庆洪可供执行的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茂精、张庆洪的工商登记信息;(2)经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及福州市房管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茂精、张庆洪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被执行人陈茂精、张庆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茂精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青云也未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曾起贵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