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永刚与朱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刚,朱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96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刚,男。被执行人:朱广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刚与被执行人朱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广生应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34元。2017年8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该和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应当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2执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寇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