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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小波与冉体成、付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波,冉体成,付晓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224号原告:陈小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银,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体成,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付晓荣,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陈小波与被告冉体成、付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陈小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陈小波负担。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