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小波与冉体成、付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波,冉体成,付晓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224号原告:陈小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银,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体成,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付晓荣,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陈小波与被告冉体成、付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陈小波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陈小波负担。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