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永新申请王秀成、李克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新,王秀成,李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新,男,197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王秀成,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李克娜,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海河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车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