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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0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1004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新乐、杨智丰(实习),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代召国、刘兆宝(实习),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乐、杨智丰,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召国、刘兆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不多、了解不够就草率结婚,婚姻感情基础相对薄弱。婚后被告又不停的向原告要钱,不给钱即以分居相威胁,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但被告仍于婚后第三天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6月1日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开庭时原���因记错开庭日期被法院按撤诉处理。2016年6月28日原告又依法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2016)豫0103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书,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不服该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被告口头承诺愿意回家居住,原告信以为真,便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民终12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上诉,该裁定书已于2016年11月11日生效,但双方感情仍未好转,被告仍未回家居住,双方至今仍处于分居生活状态。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间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这种婚姻关系已经没有任何继续存在的价值。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此前提起离婚诉讼是基于其母亲的压力和干扰。���告本次诉讼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原居住的张新庄村28号被拆迁安置,原告为隐瞒财产和侵吞属于被告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被告系张新庄村28号户籍登记在册人员,为有效安置人口,是拆迁安置补偿对象,应当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93)第32号关于处理财产问题具体意见,原告在张新庄村28号拆迁安置补偿,也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被告已向法院提交书面调取本案原、被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法院应依法调取后对本案作出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张某曾于2015年6月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但在开庭时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后原告又于2016年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作出(2016)豫0103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原告张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又于2016年11月8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中院于当日作出(2016)豫01民终12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述裁定生效后已过六个月。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不能和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所以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家房子拆迁后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以原告父亲的名义签订,���本案中处理该拆迁安置房有可能损害其他安置人口的权益,因此本院对原、被告的拆迁安置房不予处理,原、被告可以就拆迁安置房的问题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