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与昌黎和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昌黎和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526XXXX。法定代表人闫承山,总经理。被执行人昌黎和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07XXXX。法定代表人岳秀梅,总经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申请昌黎和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利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00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董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