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3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和解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48年8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北厂村委会。被执行人赵某,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中村乡中村村委会。本院在执行梁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3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赵某支付申请人梁某某9056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某从2017年3月起每月支付300元给申请人梁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2331执395号案件中止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润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