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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王玉兰,蔡永毅,张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7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6682-0。法定代表人龚齐明,行长。被执行人王玉兰,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蔡永毅,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张莲花,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兰、蔡永毅、张莲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已撤销对被执行人王玉兰、蔡永毅、张莲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春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